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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市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出台

发布时间: 2018-06-13 08:36:28

来源: 楼盘网

分类: 本地楼市


来源:玉环发布

日前,《玉环市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玉环市小微企业园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管理我市小微企业园(以下简称小微园),加快园区产业集聚,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促进入园企业孵化,推动我市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台州市小微企业工业园入园准入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通过租赁或购买等方式入驻我市小微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第二章  产业导向

第二条:入园企业项目应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和符合浙江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我市工业产业重点发展方向及指导目录,外商投资项目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

第三条:根据小微园所在乡镇(街道)产业定位,设定每个小微园的主导产业(详见附件),主导产业入驻企业数应达到70%以上。

第三章  入园条件

第四条:入园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入园企业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且工商、税务、统计隶属关系在我市的工业企业或为工业企业配套服务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市外企业如需入驻我市小微园,须在入驻前将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变更至我市或重新在我市设立企业);

符合节能降耗要求,企业承诺达产后的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低于“十三五”末全市预期控制指标;

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

入园企业采用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国内行业先进水平以上,设备投入原则上不低于企业总投入的20%;

入园企业上一年度每千平方米建筑面积产值原则上不低于200万元且每千平方米建筑面积税收原则上不低于10万元。新注册企业需承诺入园投产第二年起达到此标准;

入园企业购置或租赁的厂房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或以单层为单位。

第五条:在符合第四条要求的基础上,下列企业可以优先考虑入园:

连续两年在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A类和B类的企业;

成长型企业。企业近三年亩均主营业务收入和税收达到全市规上企业平均水平,且年均增长率连续三年达到10%以上的;或被评为省、台州市成长型企业的;

科技型企业。企业年研发投入(R&D)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近三年均达到2%以上(含),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或被评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

近三年“小升规”企业;

优质企业:(1.入选国家、省“千人计划”、台州市“500精英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引进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项目;2.列入智能制造、机器换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或技术创新项目计划的企业;3.列入“瞪羚企业”“专精特新”“隐形冠军”“规改股”等培育名单的企业;4.台州市级以上名牌产品的工业企业。)

列入玉环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

行业龙头企业的关键配套企业;

积极配合和支持城市改建、“三改一拆”、老旧工业点改造、小微园建设土地征用等工作的企业,因上述情况需要取得厂房再生产的可优先入园,其中“散、乱、污”企业需经整改或组合后入园。

第六条:入园企业存在下列情况的限制入园:

连续两年在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

上一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高于本市“十三五”末控制指标或高于我市行业平均水平且能源消费总量超标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第七条:入园企业存在下列情况的不允许入园

企业或同一法定代表人名下存在对外出租厂房、土地,或闲置土地等情况;

企业存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不符合要求的情况;

入园企业项目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或不符合地方产业政策,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或使用国家及地方明令禁止和强制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的。

第四章  入园管理

第八条:企业入园流程:

申请:

按照企业自行申报原则,由企业向小微园管理方提出申请,原则上需提供以下材料:

1.入园申请报告;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企业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新注册企业提供产值和税收承诺书);

4.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其他所需材料;

5.申请优先入园企业需提供佐证材料。

审批:

1.初审。由小微园管理方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

2.审核。由小微园所在乡镇(街道)对初审后的入园企业(项目)进行审核并上报市小微园办。

3.审定。由市小微园办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园企业(项目)进行审定并出具入园确认书。

签订入园协议:

经审批入园的企业,必须与小微园管理方签订入园协议。入园协议中对入园企业达不到单位产值、单位税收、能耗、投资强度、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等入园标准及有关要求的,需有明确的限期整改、中止、退出条款。

第九条:投产管理。企业投产前需向所在乡镇(街道)提出投产申请,所在乡镇(街道)将企业申请提交至市小微园办,由市小微园办组织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必要时,市小微园办可授权乡镇(街道)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市小微园办或乡镇(街道)出具企业投产通知。

第十条: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企业入园后要引进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由小微园管理方统一聘请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中介及专家,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设立安全工作站,为企业提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安全培训等服务,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现场管理。鼓励企业建立高效管理体系,加强工艺管理、质量管理、车间管理、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等企业现场管理。入园企业的设备安放、车辆出入、信息统计等事项要服从园区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评价。企业入园投产一年后,纳入玉环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对评价为A,B,C,D类企业在用地、用能、用电、用水、排污、信贷等资源要素配置上实施差别化政策。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入园企业存在擅自转租、转让不动产权等行为的,应无条件退出小微园,并不得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第十四条:小微园入园企业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偷税、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清退。

第十五条:企业入园投产第二年起,连续两年在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需限时整改,如整改后在次年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结果仍为D类的,予以清退。

第十六条:企业因第十三、十四、十五条原因退出小微园的,企业所有不动产需要二次转让的,政府实行优先收购。对于购买园区厂房的企业,按原购房款加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优先收购;对于购买园区土地自建厂房的企业,土地按原购地款加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优先收购,地上附着物由评估机构评估后由政府优先收购。政府放弃优先收购的,允许对外出让,受让方的资质和条件要经市小微园办和所在乡镇(街道)监督和核准。企业因经营困难需申请破产重组并经相关部门受理的,按破产重组相关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新入驻企业必须符合入园条件并按照入园流程申请入园。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在2018年7月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含定做协议)或租赁合同的企业,入园后的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评价、退出参照本办法执行。

责任编辑: taizh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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