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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房产预售和现售备案新规明年实施

发布时间: 2022-10-28 09:32:26

来源: 综合整理

分类: 政策法规


近日(9月27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方网站对外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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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 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 为进一步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长效机 制建设,防范市场风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工 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审批(备案)部门 审批商品房预售许可和办理现售备案的部门,应为《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市、县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简称房地产管理部 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以外的部门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应 当纠正。 

二、严格土地用途审核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项目,其土地用途应为 2 住宅用地或商服用地。对工业地产项目等土地用途不属于住宅 用地或商服用地的项目,不得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现售 备案。 

三、合理设定许可规模 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 规模和工程形象进度要求,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不得小于幢 (栋),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住房供应不足的地 区,要建立健全商品住房预售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办事效 率,支持具备预售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尽快办理预售许可。有 条件的城市可以逐步提高最低预售规模,鼓励开展商品住房现 售试点。 

四、规范分割预(销)售 商品房预(销)售的对象单元,应是具备封闭、永久、固 定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幢(栋)、层、套(间)等基本单元。 对于因规划设计、结构安全及消防等原因无法封闭、建立固定 维护结构的商场等内部开放空间办理商品房分割预售许可或 现售备案的,除符合有关规定外,经工程规划许可批准的规划 设计图纸或(预)测绘报告中应明确各单元的分割界限或有永 久性的固定界标,未明确可分割的,应整体预(销)售。 

五、加强抵押情形下的预售管理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抵押权 人出具同意抵押土地上所建商品房预售的书面意见,并符合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房地产主管 部门可按规定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企业应提供不动产抵押 相关信息,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相应责任由企业承担。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快建立健全与不动产登记、金融管 理、银行等单位(机构)的不动产抵押信息实时共享机制,提 升工作成效。

 六、加强特定建筑产权核查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明确为业主共有的道路、其他公共场 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建筑,以及人民防空工程或其 他特定功能(用途)的建筑(如无障碍停车位)等不明确是否 可售或产权归属的建筑,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放商品房预售 许可证(现售备案证)。

 七、统一证书模板 房地产管理部门经审核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办理现售 备案时,应严格规范填写企业信息、项目基本信息、预售许可 (现售备案)信息、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及账号信息等内 容(见附件)。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时,应 通过全省房地产市场监管系统,取得全省统一的证书编号,并 4 设置唯一的证书编号二维码。

 八、加强信息公开 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办理现售备案后, 应在官网、官微、浙里办等渠道公布预售许可证(现售备案证) 信息,并提供公众查询服务。 本通知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责任编辑: ch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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